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 Jonathan Wolff.

Table of Contents

  1.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没有政治权力)下的人的生活。
    1. 霍布斯
    2. 洛克
    3. 卢梭
    4. 无政府主义
  2. 为国家辩护:国家的正当性。
    1. 社会契约
    2. 功利主义
    3. 公平原则
  3. 谁应当统治:国家的组织。是否应该有一个民主的结构。
    1. 柏拉图对民主的批判
    2. 卢梭与公意
    3. 代议制民主
  4. 自由的位置:人们不受国家干涉,享有个人自由限度的问题。
    1. 密尔论自由
    2. 对自由原则的辩护
    3. 自由主义的问题
  5. 财产的分配:财产分配中的正义问题。
    1. 分配正义的问题
    2. 财产权和市场
    3.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6. 个人主义、正义和女权主义
    1. 个人主义和反个人主义
    2. 妇女的权利
    3. 超越个人主义?



1. 自然状态

通过思想实验。设想没有某物的状态,以理解拥有某物的理由。

1.1 霍布斯

在没有国家的状态下,人的本性将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席卷进剧烈的冲突中。自然状态下,推演出自然法则(基本自然法则是为了寻求和平)。

  • 运动守恒,唯物论和机械论。
  • 人人追求“福祉”(felicity)。
  • 人人平等(智力和体力上)。
  • 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囚徒困境,因此道德是不可能的。
  • 需要维护自然法则的主权者。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理由怀疑其他人,而这种怀疑(不仅仅是自私与残忍)会导致一场人们为了获利、安全和声望而攻击的战争。这是一场自我推动并自我持续的战争,因为对暴力行为的理性怀疑导致一场持续不断、愈演愈烈的暴力。

1.2 洛克

自然状态不等于战争状态。

  霍布斯 洛克
自然资源 稀缺 最初充足,但是由于人们的贪婪以及货币,使之变得稀缺——战争、政府
平等 智力和体力上的均等。 对权利的道德要求: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天然权利(针对君权神授)。
自然法则 基本自然法则是为了寻求和平。 包含神学层面: 人类应当尽可能地保全自身—不伤害他人,甚至在不有损自身的情况下帮助他人。
  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则无效。只有权威的主权者可以维护自然法则。 每个人(不仅仅是被害者)都有权利去惩治那些危害他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人。
完全自由的状态 采取任何有利于保全自身生命的行动,是完全理性的,而且不应受道德谴责。 不是放任的状态,“道德”义务—“自然状态有一种使每个人都负有义务的自然法则在支配它”。

1.3 卢梭

“其实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里去了;结果,在谈论野蛮人的时候,他们其实是在描绘文明人”。霍布斯的引发战争的动因都不成立。

  • 我们有“一种对于看见自己同类受苦的天生的反感”我认为同情心应该是一种设身处地,在他人遭遇的情况下思考的倾向)。同情心对于可能导致攻击和战争的冲动起着强有力的抑制作用。
  • “野蛮人”受自我保全同情心共同驱使。
    • 野蛮人欲求少,而且更可能通过打猎和采集来获取,而不是靠掠夺他人。
  • 人类不同于野兽:自由的意志及自我改善的能力——导致进步和灾祸。
    • 工具——闲暇——自尊、羞耻、嫉妒——私有财产——不平等、奴役——战争——富人建立国家。

文明社会的出现被认为是自然状态下对于战争或战争边缘状态的一种反应。

如果是单次的囚徒困境,确实背叛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现实生活不是这样,现实生活是不断重复的囚徒困境(Iterated Prisoner's Dilemma)。而在这样的问题中,寻求合作会是最优解。对生物上的人类(甚至一般动物)来说,empathy作为强烈的合作倾向也确实(作为自然选择的结果)存在。

1.4 无政府主义

支持观点:

  • 葛德文:(1)人类“达至完美”时,会变得高度合作没有侵略性;(2)这种状态在不在需要国家的必然出现的未来。
  • 克鲁泡特金:所有物种都从天性的“相互帮助”中获得益处。
  • 政府是反社会行为的祸因。
  • 政府的缺失不意味着对个人的行为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

矛盾的危险:如果无政府主义对反对者强行实施无政府主义的社会规则,那么实际上它已经和国家没有什么区别了。

2. 为国家辩护

我们需要一种论证来表明我们有一种服从国家的道德义务,这样一种论证也将使我们能够理解什么时候国家会失去其合法性。

  • 同意理论(洛克、社会契约论),重视自治权、重视个人的自由。当且仅当国家声称对其拥有权威的每一成员都已经同意的时候,国家才是正当的。
  • 功利主义,重视“幸福”。以社会中幸福总量的最大化为目标。当且仅当国家比其他的替代物提供更多的幸福时,国家才是正当的。

国家(理想中的):

  • 拥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权。
  • 有保护其境内的每个居民不受非法暴力侵害的责任。

为国家辩护。国家的正当性,通常认为是存在遵守法律的普遍的政治义务——“遵守每一项法律,因为它是法律,而不必是因为我们认为它在道德上有着独立的正当性”,“普遍”是对国境内每一个的普遍。

2.1 社会契约

(1)自愿义务。每个人都资源认同了该国家。问题

  • 原始契约作为历史事件的假设是不成立的。
  • 要求每个人都给予持续性的同意是不现实的,普遍大多数不会被征求同意。
  • 既然国家没有达到理想的标准,那么公民是没有义务的。

(2)默认的同意。一个人在默默享受国家保护的同时,就是在表达对于国家的默认的同意。问题:现代社会中,不喜欢国家的好处和负担的人,没有其他的道路可以选择(难以离开国家)。

(3)假设的同意。在自然状态下我们会可能会做什么——处于自然状态下,人们就会(根据理性选择)签订契约创立国家。问题

  • 假设的同意不是真正的行为。那么“同意”似乎不那么重要了,而国家带来的好处变成主要因素——接近功利主义理论。
  • 只要遇到一个不同意者(比如无政府主义者),假设就会被推翻,论证就会崩塌。

(4)无政府主义,因为没有人征询过我,国家和警察都在非法地行动,至少在涉及我的方面是如此。公民不应该盲目遵从法律,而应该对于法律是否正当总是采用个人的判断。

证明每个人都有政治义务是不可能的。

2.2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问题:

  • 幸福是难以量化的。
    • 应对:“功利的人际比较”,在实际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多少进行比较。
  • 法律:在功利主义下,我应该遵守法律,当且仅当我的遵从会比我的违抗带给社会更大的幸福。
    • 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的取舍:囚徒困境的问题。
    • 应对:间接功利主义,设定非功利目标的法律,以最终达到功利的目的。
  • 道德上看最好的社会不一定是幸福达到最大化的社会。功利主义会允许在追求总体幸福的过程中出现极大的不公正——替罪羊非难。
    • 应对:更加精密的手段策略。

尽管间接功利主义对国家的正当性的证明看起来很有力,但功利主义本身是极不可信的,即使是它的间接形态也不例外。

西季威克:“总督衙门里的功利主义”。由于大多数人无法正确计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让功利主义成为一种深奥的理论,只有知识精英才能理解它。

2.3 公平原则

任何从国家获得好处的人都有一种公平义务(由于接受好处而有义务),国家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问题:

  • 既然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为什么需要强制
    • 应对:人类不善于用理性行动,所以需要法律强制。
  • 诺奇克:不求而获得的利益不产生回报的义务。对于不想要而强塞的东西,不应该付出代价,只有在了解其代价的情况下接受利益时,才有去贡献的公平义务。实际上我们也无法拒绝国家提供的利益。

3. 谁应当统治

民主政治:“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的政治。(a)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的;(b)由人民统治,一种集体的自治。

民主理论的矛盾

  1. 两个观点之间的矛盾:(1)把民主看做一种“多数统治”的制度(多数的暴政);(2)认为民主要“尊重个人”(对少数人的保护)。
  2. 代议制(representative)民主和直接(direct)民主。

总结:工具论角度和自由平等的角度可能是冲突的。

3.1 柏拉图对民主的批判

人民也可以是“暴民”:由暴虐、粗俗、愚昧、无能的群众来统治。 技艺的比喻(craft analogy)。政治决策需要判断力和技巧,应该交给真正的专家。通过护卫者的教育来培养专家。

工具论角度:能否通过民主来实现有价值的目标。

  • 护卫者的问题。如何防止护卫着把统治变成为自己牟利的工具。
    • 应对:禁止护卫着拥有私人财产。
    • 但是仍然没有人能够组织护卫着获得私人财产。
    • 护卫者的任命也是问题。
  • 不存在专家统治者。任何人都有漏洞和局限性。
  • 投票不仅仅是一个决策过程。不能完全由专家来做决定。投票还是一种显示和表达政治决策中需要考虑到的相关信息的途径:人民的要求是什么?
    • 逻辑和形而上学不能告诉我们人民的需求。
    • 但是同时投票也未必能。投票结果反映出来的东西是混沌的,混合动机的投票是一种混乱的局面。
    • 投票的方式和问题:(1)按照偏好来投票(民意调查可能更有效);(2)按照他们对公益u的判断和意见来投票(仅仅能告诉我们大多数人关于公共善的观念)。

3.2 卢梭与公意

教育:如果每个人都被教育,都掌握恰当的技能,然后作为“主权”的组成部分去扮演一种积极的——民主的——角色,那样政治统治会更好。

3.2.1 公意

公意,必须平等地适用与所有公民,对所有人具有同等的影响(“在它地目标和本质上都同样是公意”)(~法律)。

  • 公意:体现了共同的利益。
  • 众意:每一个人的特殊意志的产物。

3.2.2 公众的集会

“选举的贵族制”:让最明智的人来管理群众。

  • 政府收到限制,只能运用和执行法律,而不制定法律(不同于柏拉图民主)。
  • 法律在公众的集会(popular assemblies)上被制定(不同于现代民主)——公意被发现。(投票可能存在问题

公众的集会(~投票,针对孔多塞论证):

  • 假定:如果人们根据自己的对公众利益的看法来投票,他们就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 前提:公意对所有人具有同等的影响。但是阶级差距使得这难以实现。
    • 无产阶级:从民主角度上看无产阶级社会是最优越的——阶级差距被消除了,公意才得以形成。
  • 按照公意行事的动机问题。
    • (由其是形成派别的时候)解决:不允许小派别,或者有非常多的派别。
    • 增强个人对整个群体的归属感:美德教育;监察官制;公民宗教。

民主的内在优点:技艺自身就是有价值的。自由和平等:让人们在政治决策中都拥有发言权,并把这种自由赋予所有人。

  • 公意具有很强烈的平等主义的含义。
  • 不过卢梭的体制中的许多表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男女不平等、家务需要有人料理。
  • 局限性:(社会纽带被建立起来后产生的负面效应)思想自由被严格限制,由其是宗教领域(必须赞同公民宗教)。
    • “积极的”自由观:过一个理性的人会选择的那种生活。理性的生活只存在与公民社会中,人们在公意下被迫获得了“自由”。

对卢梭的批评:

  1. 公意的概念。公民不能将各自的意志转变成公意,因为人们之间有固有的差异(背景、环境、价值取向等)。
  2. 对少数派(被迫得到自由)的态度让人难以赞同。
    • 广泛的政治辩论不是政治衰败的原因,而是民主政治的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投票总是有争议的)。
  3. 自由不等于服从。
  4. 公民被允许的参与政治的程度。

3.3.3 参与民主制

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对卢梭模式的发展:

  1. 在卢梭允许的范围之外为个人参与政治讨论和决策寻求更大的空间,也要给不同意见更大的空间和尊重。(but how?)
  2. 卢梭对主权与执行者的区分需要被重新考虑。不应该将个人参与决策的权利局限于法律的制定。
  3. 政治决策应该采取有效的“贯彻到底”的原则。所有与公民有关的决策都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由于科技的发展,使这些成为可能)
    • 只有积极、民主地参与所有与自己相关的事务,才可能实现所有人真在的自由和平等。我们只有在参与那些能够塑造我们生活各方面的决策时,才是真正自由的。

困难:

  1. 一群人的决策的制定缺乏效率。
  2. 议程由谁来确认。(公民?官员?)
  3. 每个人的生活的时间被占用。“社会主义的麻烦在与它要花费掉太多的夜晚”。

3.3 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民主(密尔):人民选举代表,再由代表们制定并执行法律。 政府的适当功能:(1)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人只有在独立自主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2)管理公民的公共事物。

困难:

  • 权力可能被滥用:权力应该分散以防止滥用。
  • 选民行为:选民可能处于个人或阶级利益选举(或者由于能力限制),而不是(或不能)从所有人的利益出发。
    • 方法:(1)公开投票;(2)排除愚昧的未受教育的人(穷人、工人等);(3)复数投票,良好教育的人可以获得更多选票——牺牲了平等
    • 但是复数投票不是不必要的,就是不合理的。
  • 少数的利益:通过复杂精密的比例代表制度来保障少数的利益。

4. 自由的位置

密尔是建立在人类道德进步可能性的假设上的(消极)自由。如果这是错误的假设,那么社群主义的社会就会优于功利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社会。

4.1 密尔论自由

应该限制国家的权力,同时为个人保留相当的权力。

  • 反对个人自由最高形式:无政府主义。如果人们被给予完全的自由,一些人一定会滥用它。也反对专制。
  • 按照每一件事本身的实际价值来评判,而不是把裁决权交给专断的习俗和流行的道德观念。
    • 当某人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时候,限制他的行动自由就是正当的。
    • 仅仅适用于智力成熟的人(文明人),儿童和野蛮人被排除。

思想和言论的完全自由。压制不同意见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好处,我们也绝对没有权力宣称我们永远正确。如果一个观点不经常接受挑战和被辩护,它真在的意义就可能会丧失和被削弱,从而“失去了它对品性和行为的重大最用,教条也会变成形式性的教义,对于获取善没有效用了。”

对他人的“伤害”行为:

  • 涉他行为:我们可以调节和监督涉他行为,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干涉自我相关的行为。然而没有绝对的自我行为,我们的所有行为都会干涉到他人。
  • 对他人利益的损害也不足以为约束提供正当的理由。

4.2 对自由原则的辩护

4.2.1 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

应当被视为权利的利益——“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很多利益不能构成权利)。

自然权利:一些被作为基础的公理的基本的权利,生命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迁徙权、选举、担任公职等。

  • 问题1:无法为自然权利做辩护,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
  • 问题2:既然它不证自明,那么如何知道我们有什么样的自然权利。既然自明,那么怎么会有不同政治学家之间的争论。
  • 边沁的辩驳:“据我看权利是法律的产儿…自然权利则是一个没有父亲的产儿”。(密尔赞同边沁的观点

密尔不能接受自然权利,也不能接受传统权利。密尔辩护的权利:从功利理论推导出来的隐含的间接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把人世间的幸福或快乐的总量最大化,保护权利是为了普遍的功利。基于间接功利主义的推导,从长远利益考虑,权利必须收到尊重。判断区分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其他利益:通过最大化普遍幸福的功利原则。

即使可以建立一种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也不意味着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理论。

4.2.2 个性和进步 - 自由的工具性价值

广义的功利:“以人类不断提高自己的前景的根部利益为基础”,“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最重要因素”。

密尔:自由不一定带来进步,但是“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是自由”进步是密尔理论的基石。

  1. 与坚持让人们跟随社会的建议相比,让个人自己作决定能给他们更多的快乐。(个人对自己的事情更可能有正确的意见;独立判断总会带来更好的结果)
  2. 选择的自由本身对人性的全面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 “允许不完善的人类有不一样的意见是很有意义的”,密尔认为人类是进步的,因为人们能够从经验中吸取教训来达到共同的长远利益,自由是进行试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斯蒂芬认为密尔过于乐观了:自由本身不一定是好的。自由像“火”,它的好坏取决于使用它的目的。

4.2.3 内在的善 - 自由的内在价值

密尔并不承认这一点。 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我们应该拥有什么自由和不应该拥有什么自由的解释——是证成自由主义的一种途径(还有其他途径)。

4.3 自由主义的问题

(1)酗酒、毒品和有伤风化:会对他人产生直接伤害,或者通过影响社会风气损害他人(但是不明确)。 而很多法律难以用密尔的自由原则来辩护(比如禁止决斗、乱伦、安乐死)。

(2)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1816年普鲁士限制犹太信仰的法案。

  • 鲍威尔:从无神论的角度,认为德国人民如果想要获得解放,整个国家和公民就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 马克思:“即使人还没有真在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
    • 政治解放(要求平等的权利)不同于人的解放
    • 国家市民社会的区别。在政治解放的国家,市民社会的领域也可能存在歧视(美国)。

这就确立了吗克恩批评自由主义的基调。自由主义寻求一种能够保障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权的政权,这就是所谓的政治解放。但是,拥有这些权利不但尚未达到人类解成的目标,而且拥有这些自由主义权利本身就是人类解放的障碍。因为自由主义权利是分离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权利鼓励每个人都把他人当做他或她自由的限制。马克思认为,真正获得解放的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这种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把自已当成一个平等协作群体中的一员,并按照这样的观点来行动。

自由主义只是对这一理想的拙劣模仿,它在国家的层次树立起一个假冒的由“平等”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掩盖着市民社会中不平等的成员之间以自我为中心的日常竞争活动,这里的人们“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论犹太人问题》,53页)。公民被赋予的权利强化了市民社会以自我为中心和对抗的倾向。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自由主义—相对于它之前的等级制和不平等的国家而言是一个进步。但与他理想社会仍然还有很远的距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解放的范围要深人到市民社会的所有领域。马克思相信,这种变革当然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实现。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肤浅、浮华的理论。

(3)社群主义,分享了马克思对自由原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批判,但是他们不把解决问题的药方寄托在未来某种想象的共同体,而在与现存社会的文化和传统。 强调道德习惯的重要性——把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 消极自由(自由主义):一个人在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作决定的时候是自由的。
  • 积极自由(社群主义):把人们提升到某种高度,使他们能够正确地选择怎样生活:一个理性的人会作出的选择。

5. 财产的分配

结论:珍惜自由不足以否定决定财产分配。

5.1 分配正义的问题

“自由”下的分配正义(只要获得物品的历史是正当的,那么现在对它的所属权就是正当的。):

  1. 自由至上主义:承认对财产的自然权利(洛克、诺奇克)。赋税是最小的,分配应该留给不受干涉的市场、馈赠和自愿的慈善捐赠来完成。
    • 导致财产分配悬殊(in 2018, the top 1% were securing 16.4% of income link
  2. 福利自由主义:需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重新分配财产以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自由(罗尔斯)。

5.2 财产权和市场

诺克齐财产权利理论:(1)初得正义(justice in initial acquisition);(2)转让正义(justice in transfer);(3)矫正正义(justice in rectification)。

5.2.1 初得正义 - 洛克

辩护:

  1. 生存的角度。(洛克式的限制性条款)(1)不能获取超过使用限度的物品(不浪费);(2)为别人留下“足够和同样好的”物品。
  2. 劳动渗入。通过劳动占据(没有被其他人占据)的物品。(以处理土地的所有权)。
    • 但是渗入式的占领其实是不合理的(番茄酱倒入大海)。
  3. “附加值”论。劳动赋予物品附加价值,因而得以占领。
    • 但是还是无法处理先存在的土地的所有权。
  4. 应得。上帝将土地给予在它上面劳动地人。

“足够和同样好的”——难以实现。继承权也似乎不公平。

5.2.2 自由市场 - 功利主义

自由市场:允许人们占有财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者留给后代,将鼓励他们最有效地以用其资源。关注交易和继承的功利好处。

自由市场 计划经济
财产归个人或企业所有 国家以全体人民的名义控制全部财产
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利润 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需要
分配:供求法则下自由交换 分配:中央调控
效率更高 更加理性

外部性(externalities)导致“市场失灵”*:自由市场一般会过度地提供具有消极外部性的商品(污染),而具有积极外部性的商品却相对短缺。

5.2.3 反对自由市场

  • 恩格斯:(1)自由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地经济危机;(2)资本主义社会供养了一大批不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寄生阶级(尤其是中间人)。
    • 反驳:没有更好的制度被提出。
  • 自由市场导致异化。利润主导,使人堕落,与人的本性背道而驰。劳动作为发挥人的智慧和创造性的活动的前景黯淡了。
    • 反驳:不异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被发现。
  • 自由市场下工人会遭到资本家的剥削(榨取剩余价值)。
    • 矛盾点:资本家是否有权因使用他们的财产而获得报酬——私有财产合法性问题。
  • 自由市场一定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
    • 反驳:功利主义下,不平等可以激发创造力和生产效率。

5.3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5.3.1 假想契约

假想契约的方式来解决正义的问题。需要从现实具体的人和事中抽象出来。

(1)确定达成假想协议的条件(原初条件)。

  • 利益:被放置于“无知之幕”——对他们自己的特殊状况一无所知(因此不会受到自身利益的歪曲)。
  • 价值观:不知道自己的特定的善的观念,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殊的心理倾向”。
  • 对社会状况也没有信息,也处于“正义环境”中(并非极端特殊环境,匮乏和充裕之间)。
  • 原初状态下,有一种“弱的善理论”(thin theory of the good)—“基本善”(有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按照它来作判断。
    • 否则人们将无法作出判断。

(2)论证在这样的条件下它的正义原则将会被选择。 原初选择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选择。 选择的原则:(1)自然条件的制约;(2)逻辑上的制约;(3)形式的制约——公开性和终极性。

  1. 自由原则(lexical priority):“每个人对最广泛的整个基本平等自由体系拥有平等的权利,该体系与对所有人相类似的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2.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样来安排,使得…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广义上的平等主义原则。满足条件(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 三种选择原则:(1)预期效用最大化——(平均功利主义);(2)最大最小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3)最大最大值(或者排除一些最坏条件的,最大最大值)——(极度不平等社会)。
  3. 公平机会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样来安排,使得…加上在机会的公平平等前提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3)宣称这样选定的正义原则是正确的(至少对现代民主政体来说是正确的)。

5.3.2 批评反对

对原初状态的批评:

  •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基本善)偏向于某种商业性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组织,忽视了人们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非商业性的公共善的重要性。
  • 远处状态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和社会资产,这样不能反映人们共有的道德信念。

批判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缺乏协调性,两个正义原则不能共存。(1)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的自由;(2)给予“自由”意味着不能限制个人财产。 诺克齐的理论

  • 现时的(end-state)正义理论。只查看一种情况的状况。😅
  • 历史的(historical)正义理论。需要知道更多关于资源的获取和分配的信息。
    • 模式化的(patterned):“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某人。” 😅
    • 非模式化的(unpatterned):每个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他们的持有物。😀
  • 结论:
    1. 任何模式都很容易受到人们自由行为的干扰。
    2. 如果分配模式1是正义的,人们自愿地从模式1转到模式2,那么模式2也是正义的——不遵循原本的模式也可以实现正义。
    3. 推行某种模式必然要以牺牲自由为代价。

回应:

  • 诺克齐的“自由”更多考虑的是分配,罗尔斯则是更基本的自由。
  • 实际情况下,人们都没有自愿地进行模式转换,赞同一次个例并不代表赞同整个模式。
  • 可以用高度文明非侵犯的方式来实现模式。(税收也不是那么的不好)

6. 个人主义、正义和女权主义

6.1 个人主义和反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原子论”、“自由个人主义”——“个人优先于社会”。 v.s. 社群主义:人生来就是社会的,深受自身社会习俗和传统的影响。

  极端个人主义(extreme liberal individualism) 反对意见
政治哲学的任务 设计正义原则——抽象全面地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社群主义)政治哲学应该提供关于如何促进人类社会繁荣的丰富具体的说明。严格来说,政治哲学没有任务。
权利和义务 我们拥有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理解为产生于个人的行动(因此可以通过个人的行动得到说明)。 (整体论 holism)“我的身份和义务”:个人深受社会、文化、种族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纯粹的个人是理论的臆想”。
(折中的)部分是整体的,部分是个人的。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任务不仅是分配权利,最终是要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非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 自由个人主义提供了错误图景,从而使人们对于人类可能达到的政治前景产生误导。(保守主义:自由个人主义缺乏可行性;激进主义:自由个人主义离期望太远)
  相信正义的优先性。  

6.2 妇女的权利

辩护

  • 正义要求掌握技能的机会均等。
  • 社会效用——人们在于和自己种族和性别相同的专业人士打交道时更自在。因此需要黑人和女人占据各种职业。
  • 补偿以往的不公正。
  • 反歧视行动政策有积极的象征力量。

主要问题: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方法:如果性别角色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就可以用社会政策来改变性别角色(比如产假)。

反歧视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照顾弱势群体发展事业的积极政策。

  • 任何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偏颇,问题在于反歧视行动计划涉及的偏向行能否让人接受。
  • 反歧视行动可能适得其反。
  • 可以消除法律的缺陷,但是社会的缺陷不能同时消除。
  • 某些方面的权利平等可能导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
  • 人们应该按照他们的固有价值来被对待。

作为长期的政策,反歧视行动不可取。但是可以作为通向更公正社会的过渡性政策。

6.3 超越个人主义?

观点(1),女权主义者应该反对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父权”之间有内在联系(还不能确定)。

  • 说法1. 资本主义结构导致男性统治。
  • 说法2. 男性统治导致资本主义。性别角色平等将创造初一种新的社会形式。
  • 说法3. 相互关联,必须共同消除。

观点(2),女权主义者应该放弃使用正义之类的词汇——对自由个人主义批判。正义被认为是一个“有性别的”概念。

  • 正义是一种抽象自立的伦理观,而男性比女性更重视抽象和自立。收早年成长经历的影响,女性寻求的是于他人“关联的生活”,男性更重视“独处的生活”(科德罗)。
    • 关照(care)视角:就事论事的,具体的(吉利根)。
  • 公民美德应该取代自由个人主义的正义观。人一出生就处在诸多家庭关系中,家庭的首要美德是爱。
    • 政治决策需要抽象思维,但是不代表必须排斥以关爱思想为基础的考虑。

像批评正义的理论那样认为追寻正义仅仅是建构一些抽象和一般笼统的原则是错误的。对正义的关心不应排除对具体问题的关注,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并不仅仅是如何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原则的问题。本书的观点是,对正义的主要要求是补偿不合理的不平等。

女权主义不要求推翻最基础的正义观,而是要求运用正义观时要前后一致。